江蘇瑞豐醫藥有限公司《年產5000噸磷酸氫鈣、5000噸磷酸三鈣、10000噸磷酸氫二鉀、10000噸磷酸二氫鈉等原料藥制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》于2010年5月取得了連云港市開發區環境保護局的批復(連環發[2010]151號)。2017年9月,公司編制了《江蘇瑞豐醫藥有限公司年產5000噸磷酸氫鈣、5000噸磷酸三鈣、10000噸磷酸氫二鉀、10000噸磷酸二氫鈉等原料藥制造項目變動影響分析》。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通過《江蘇瑞豐醫藥原料藥制造項目(年產10000噸磷酸二氫鈉)竣工環境保護(廢水、廢氣)自主驗收》;2018年8月31日,取得《關于對江蘇瑞豐醫藥有限公司原料藥制造項目(年產10000噸磷酸二氫鈉)竣工環境保護(噪聲、固廢)驗收意見的函》(連開環驗[2018]6號)。年產 5000 噸磷酸氫鈣、5000 噸磷酸三鈣項目于2020年10月17日取得了《江蘇瑞豐醫藥原料藥制造項目年產 5000 噸磷酸氫鈣、5000 噸磷酸三鈣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意見》。
項目驗收后,主要涉及的變動為:原環評固廢中未考慮污水站污泥,本次變動修正。對照《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(試行)》(環辦環評函[2020]688號),項目變動不屬于重大變動。
根據《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涉變動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的通知》,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,原項目的性質、規模、地點、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,且不屬于新、改、擴建項目范疇的,界定為驗收后變動。涉及驗收后變動,且變動內容對照《環評名錄》不納入環評管理的,按照《環評名錄》要求不需要辦理環評手續。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發生此類驗收后變動,且不屬于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情形的,納入排污許可證的變更管理。排污單位應提交《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》作為申請材料的附件,并對分析結論負責。
涉及一般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、表項目,建設單位編制《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》,逐條分析變動內容環境影響,明確環境影響結論。因此,江蘇瑞豐醫藥有限公司依據《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制要求》,編制了《江蘇瑞豐醫藥有限公司年產5000噸磷酸氫鈣、5000噸磷酸三鈣、10000噸磷酸二氫鈉等原料藥制造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》。